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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113.11.29金管銀法字第11302739621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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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存款帳戶:指於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至第七款之
    金融機構所設立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及定期存款帳戶。
二、電子支付帳戶:指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四款所稱之電子支
    付帳戶。
三、信用卡:指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之信用卡。
四、信用卡銷帳編號:指發卡機構為供繳納信用卡應付帳款而為持卡人編
    訂之帳號。
五、虛擬帳號:指存款業務機構為繳款人或指定交易編訂之虛擬繳款帳號
    ,供繳款人或交易人透過該虛擬繳款帳號將款項存入對應之實體存款
    帳戶。
六、虛擬資產帳號:指虛擬資產客戶於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
    以下簡稱虛擬資產服務商)所開立之帳號。
七、警示存款帳戶: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存款業務機構將
    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
八、警示電子支付帳戶: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電子支付機
    構將電子支付帳戶列為警示者。
九、警示虛擬帳號: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存款業務機構將
    虛擬帳號列為警示者。
十、警示信用卡銷帳編號: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發卡機構
    將信用卡銷帳編號列為警示者。
十一、警示虛擬資產帳號: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虛擬資產
      服務商將虛擬資產帳號列為警示者。
十二、存款業務機構:指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至第七
      款所稱之金融機構。
十三、電子支付機構:指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稱之電子
      支付機構。
十四、信用卡業務機構:指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七款所稱之
      信用卡業務機構。
十五、發卡機構:指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九款所稱之發卡機
      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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