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家族辦公室顧問業務規範(115.10.08金管銀外字第11502727341號令訂定)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2   
二、銀行申請辦理家族辦公室顧問業務,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本辦法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並已辦理高
      資產業務者。
(二)依金融業申請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試辦業務作業原則經本會核准
      試辦家族辦公室相關業務達一年以上者。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