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名式電子票證持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發行機構得暫停其使用電子票 證業務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其情節重大者,應立即終止與其之契約: 一、不配合核對或重新核對身分者。 二、提交虛偽身分資料之虞者。 三、有相當事證足認有利用電子票證從事詐欺、洗錢等不法行為或疑似該 等不法行為者。 發行機構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終止與使用者之契約時,應通報聯徵中心 。
107.11.05一、本條新增。 二、為防止持卡人透過記名式電子票證從事詐欺、洗錢等不法行為或疑似前述不法行 為,參酌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以下簡稱電支業管規則)第二十條規定, 定明發行機構得暫停持卡人使用電子票證業務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或立即終止與 其之契約之情形;並要求發行機構於特定情形下應通報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以下簡稱聯徵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