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01.30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本國銀行國外分行應尊重當地法令及市場規定,以及在當地業務發展之公平
競爭,本管理辦法原則上不適用於本國銀行國外分行。惟主管機關為有效管理及
掌握銀行整體或主要交易資訊及暴險,於符合當地法令之前提下,得指定本國銀
行國外分行應遵循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向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報相關交易資訊)、第三十六條(涉臺股股權得連
結標的範圍及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資料)、第三十七條(
涉臺股股權應遵循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相關規定)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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