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6.12.29 銀行之開放,其種類專業應在名稱中表示之。第二項中增列不在此限之條件。
089.11.01 刪除第一項「本法所稱」等字,以避免有關銀行分類與第二條有關銀行之定義有所混
淆,又配合第四章儲蓄銀行章之刪除,爰將本條第一項第二款刪除,第三、四款移列
第二、三款。
094.05.18 一、為保護消費者權益,避免其誤認某一機構為銀行,爰參考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八條
第一項規定,增訂第三項禁止之規定。
二、相關立法例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八條第一項:
非票券商,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為票券商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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