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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產擔保交易法(096.07.11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56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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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20     條
(受償之範圍及順序)
抵押物賣得價金,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再充原本,如有剩餘,應返 還債務人,如有不足,抵押權人,得繼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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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