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9.02.02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授權主管機關得就發卡機構之信用卡平面及動態媒體廣告,訂定廣告中應
揭露事項、版面及字體等相關事宜之規定。
三、鑑於發卡機構與廠商合作所製作之廣告內容,亦有涉及信用卡相關事宜,爰於第
二項明定,要求發卡機構應確保該第三人所製作之信用卡相關廣告符合主管機關
規定,並授權主管機關得就該等廣告訂定相關規範。
四、鑑於過去發卡機構所製作之信用卡廣告內容,曾有遭社會各界質疑涉及不當廣告
之情事,故參照「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第二十一點第二項及銀
行公會「會員刊登及製播信用卡及現金卡廣告注意事項」規定,於第三項明定發
卡機構之廣告內容如經評定有相關不當情事時,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並得
視情節暫停該發卡機構之信用卡廣告,或採行相關監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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