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07.09 一、參考銀行法第六十一條有關決議解散規定,於第一項規定金融控股公司經股東會
決議解散並依公司法進行清算之程序。
二、由於金融控股公司之清算涉及子公司股份之處分與清算,清算過程較為複雜,其
清算程序依公司法需以特別清算進行時,參酌銀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法院於監
督金融控股公司之特別清算時,應徵詢主管機關之專業意見,必要時得請主管機
關推薦清算人或派員協助清算人執行職務,以利特別清算之順利進行,爰為第二
項規定。
三、第三項係參酌銀行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禁止金融控股公司股東於清算未完結並清
償全部債務前,利用退還股本或分配股利等方式減少公司淨值,損及債權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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