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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111.12.29金管銀外字第11102739871號令修正)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20 條
外國銀行分行盈餘之匯出,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後,依 中央銀行訂定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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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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