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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111.12.29金管銀外字第1110273987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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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20     條
外國銀行分行盈餘之匯出,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後,依
中央銀行訂定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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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