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執照之換發) 票券金融公司營業執照所載事項有變更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營業執照之換發)
090.07.09一、票券金融公司之營業執照應揭示正確營業資料,爰於第一項規定執照記載事項有 所變更,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另於第二項規定票券金融公司執照之核發 及換發,應繳納執照費;其費額,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 二、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六十條及票券商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定之。094.05.18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票券金融公司執照費之徵收,限於主管機關方能為之,以規費法作為徵收之依據 即可,無須於本法中規定,爰刪除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