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辦理一般查核之內部稽核報告;其內容應依受檢單位之性質 ,分別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查核範圍、綜合評述、財務狀況、資本適足性、經營績效、資產品質 、法令遵循、內部控制、利害關係人交易、各項業務作業控制與內部 管理、客戶資料保密管理、資訊管理、員工保密教育與自行查核辦理 情形及評估結果。 二、營業單位對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含金融控股公司 內部稽核單位)、自行查核人員所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及內部控 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改善事項之未改善情形。
095.12.29一、條次變更。 二、參酌「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修正一般查核之內部 稽核報告應揭露事項。 三、原第十七條第二項移列第二十一條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