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監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代表全體委託人及受益人執行下 列職務: 一、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為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 二、受託人有違反其職務或其他重大事由時,得聲請法院將其解任,並另 選任新任受託人。 三、與受託人為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約定條款之協議與修訂。 四、依法令或本辦法之規定,為受益人之利益所為必要之行為。 五、委託人及受益人授權之事項。
103.10.31條次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