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094.12.071.條次變更。 2.本準則係屬全案修正,為使信用合作社有充分時間準備及調整,爰規定自九十五年 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五年年報才適用。104.12.29一、條次變更。 二、參照行政院法規委員會第二百一十五次委員會會議紀錄結論,如有特定條文另增 列條文明定其施行日期,末條並採「本法(本辦法)除已另訂施行日期者外,自 公(發)布日施行」,爰修正第二項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