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性資產之範圍及比率調整) 為確保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流動性,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規定不動產 投資信託基金之流動性資產之範圍及比率。受託機構未達該比率者,應於 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調整之。
(流動性資產之範圍及比率調整)
092.07.23為確保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流動性,健全其財務業務之經營,爰參考共同信託基金 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明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規定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流 動性資產之範圍及比率。受託機構未達該比率者,應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