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九條第一項自一百 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095.04.27本辦法第十四、十六、十八及第十九條因涉銀行資訊系統及作業準則之建置,應予緩 衝期因應外,餘自發布日施行。099.12.09配合警示期限縮短後,清查及調整警示帳戶通報系統相關事宜,給予緩衝期,爰將第 九條第一項施行日期訂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103.08.20配合警示期限縮短後,清查及調整警示帳戶通報系統相關事宜,應給予緩衝期,爰第 九條第一項施行日期訂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