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所稱取得銀行十足之履約保證,係指發行機構應就持卡人儲存於 電子票證之金錢餘額,與銀行簽訂足額之履約保證契約,由銀行承擔履約 保證責任。 發行機構應於信託契約或履約保證契約到期日前一個月完成續約或依第十 八條規定訂定新契約,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未符合前項規定者,不得發行新卡及接受持卡人儲存金額。
098.01.23一、第一項規定發行機構應就持卡人儲存於電子票證之金錢餘額,與銀行簽訂足額之 履約保證契約,由銀行承擔履約保證責任。 二、為確保電子票證持卡人及特約機構之權益,於第二項訂定發行機構應於信託契約 或履約保證契約到期日前一個月完成續約或依第十八條規定訂定新契約,並函報 主管機關備查。 三、為保障持卡人權益,爰於第三項訂定發行機構未符合本條第二項規定者,不得發 行新卡及接受持卡人儲存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