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依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與管理銀行約定一定比例之 金額,自管理帳戶或合作帳戶撥入清算帳戶;如有不足者,專營電子支付 機構應於當日指示管理銀行補足,並適時評估前項約定比例之適當性,必 要時應予調整。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配合金融資訊服務事業作業機制,確保於跨行業務基 金帳戶之款項餘額足以支應跨機構間支付款項帳務清算需要。
110.06.30一、本條新增。 二、為利跨機構間支付款項帳務清算作業順暢運作,定明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與管理 銀行約定,將代理收付總餘額之一定比例金額撥入清算帳戶,確保資金充足,如 有不足者,應指示管理銀行補足款項及確認清算帳戶款項餘額之充足性,以因應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即時辦理跨機構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