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1.29 一、鑒於電子支付機構對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電子支付帳戶之限制涉及使用者之
權益,時效上應盡速處理,惟司法警察機關接獲通報後,亦須進行資料分析及相
當程度之調查,以判斷該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電子支付帳戶是否應繼續控管
或解除控管,爰訂定司法警察機關應於受通報後之二十日內通知就該疑似涉及詐
欺犯罪之異常電子支付帳戶之控管或解除控管。另,此處所指之二十日係指「二
十個日曆日」。
二、考量司法警察機關於重大緊急案件時效性之作業需求,參考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
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後段之規定,於第二項中訂定較為便捷之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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