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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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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21     條
(非經設立不得營業)
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非經完成第二章所定之設立程序,不得開始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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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