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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合作金庫條例
(104.07.01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271號令廢止)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21 條
各級合作金庫,每年度營業所得純益,除彌補虧損及提付股息外,如有盈 餘,應以百分之五十以上為公積金,百分之三十以上為特別準備金,其餘 為職員獎勵金,其數額不得超過全數薪給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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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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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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