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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085.06.28台財融字第8553040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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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21     條
信用合作社辦理社員代表、理監事及理監事主席選舉,應於選舉七日前報
請縣市主管機關 (院轄市為財政局) 備查。
前項理監事及理監事主席選舉,並應報請縣市主管機關 (院轄市為財政局
) 派員指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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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