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餘外匯不存入或不結售之處罰) 違反第十七條之規定者,分別依其不存入或不售還外匯,處以按行為時匯 率折算金額以下之罰鍰,並由中央銀行追繳其外匯。
(剩餘外匯不存入或不結售之處罰)
075.05.14目前經濟情勢顯有變更,原定之罰鍰數額已屬偏低,不足達成法律上之目的,且本條 性質與第二十條處罰性質相同,爰參照第二十條規定,將「一千元以下罰鍰」修正改 依不存入或不售還外匯處以按行為時匯率折算金額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