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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105.12.28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149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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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21 條
(刪除)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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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12.12
仿照其他主要國際金融中心成例(如新加坡為每年二萬五千美元)徵收特許費。
095.01.27
鑒於各類規費徵收已由規費法作為徵收授權依據,爰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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