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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80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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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21     條
(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之實施)
信用合作社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目的、原則、政策、作業程序 、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查核之範圍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信用合作社應設置授信審議委員會;其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信用合作社對資產品質之評估、損失準備之提列、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 及呆帳之轉銷,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信用合作社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其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 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應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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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