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82.12.03一、參考暫行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制定之。
二、為健全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提高授信品質,爰規定信用合作社應
    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設置稽核單位與授信審議委員會,並授權中央主管機
    關訂定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及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091.05.29
 一  為確保信用合作社資產品質之健全,財政部訂有「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
    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其中有關信用合作社部分,尚乏法律授
    權訂定之依據,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增訂第三項。
二  另為健全信用合作社財務基礎,避免信用合作社實虧虛盈之情形下,仍為盈餘分
    配,危及信用合作社之穩健經營,並督促理事、監事能善盡職責,提足備抵呆帳
    ,財政部目前以行政規定,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爰增訂第四項,將其提昇
    至法律位階。
 
 094.05.18
 一、為符合授權明確性之要求,將現行條文第二項關於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之授權辦
    法作文字修正,並移列第一項。
二、第二項配合第一項修正調整。
三、信用合作社法修正草案條文第十二條之一第四項業規定信用合作社決算時如未提
    足評價準備者,應補提調整之,故其為盈餘分配時,即應提足評價準備,而理事
    監事酬勞金係為盈餘分配之一。如信用合作社該年虧損,則無盈餘分配問題,爰
    將現行條文第四項規定刪除。
四、信用合作社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以確保作業之品質及
    客戶之權益,並減低對信用合作社可能造成之風險。爰增訂第四項規定信用合作
    社作業委託他人處理之法律授權依據,並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針對委託事項範圍
    、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訂定辦法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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