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選人資格之審查,應由理事會、監事會分別推選理事、監事至少五人組 成資格審查委員會,應不分專業或一般資格之候選人,按其登記順序審查 資格,並確定是否具專業資格,且該委員會於本屆選舉結束後自動解散。 資格審查委員如其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或與其自身有利害關係 者為候選人,應於審查該候選人資格時自行迴避。 信用合作社應將審查結果分別通知各候選人,其經審查不合格者,應准限 期申請複審一次。
104.09.04資格審查委員對其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或與其自身有利害關係者為候選人,於審 查時如未為利益迴避,恐有偏頗之虞。為維持審查程序之公正性,爰參考金融消費者 保護法第二十五條及信用合作社理事會議事規範參考範例第十五條規定,修正第二項 ,規定審查委員如其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或與其自身有利害關係者為候選 人,應於審查該候選人資格時自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