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109.10.26金管銀國字第1090273317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21     條
候選人資格之審查,應由理事會、監事會分別推選理事、監事至少五人組
成資格審查委員會,應不分專業或一般資格之候選人,按其登記順序審查
資格,並確定是否具專業資格,且該委員會於本屆選舉結束後自動解散。
資格審查委員如其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或與其自身有利害關係
者為候選人,應於審查該候選人資格時自行迴避。
信用合作社應將審查結果分別通知各候選人,其經審查不合格者,應准限
期申請複審一次。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