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許可之程序) 金融控股公司設立後,對其銀行子公司、保險子公司或證券子公司喪失第 四條第一款規定之控制性持股者,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改正;屆期未改正 者,廢止其許可。
(廢止許可之程序)
090.07.09鑒於金融控股公司如轉讓其持有銀行子公司、保險子公司或證券子公司之股份或出資 額,致其持有股份總數或出資總額,或對該等子公司所選任或指派之董事席位未符第 四條第一款控制性持股之規定者,因該公司不再對該等子公司具有控制性持股之實力 ,已非本法管理之金融控股公司,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改正,屆期未改正者,主管機 關應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