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4.06.14 一、條次變更。
二、「稽核單位」用詞一致化,修正為「內部稽核單位」。
三、參酌「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十七條規定,修訂內部稽核
人員應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所舉辦之專業訓練、金融控股公司或稽核人員所屬
銀行自行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專業訓練,均符合本辦法每年應參加專業訓練之規
定。
四、為落實銀行稽核人員每年之專業訓練,避免流於形式,爰刪除二期次之規定。
五、為使內部稽核人員吸收廣泛之專業知識及查核經驗,爰規範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機
構所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專業訓練時數不得低於應達訓練時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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