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證券轉讓之效力) 受益證券之受讓人,依該受益證券所表彰受益權之本金持分數,承受特殊 目的信託契約委託人之權利及義務。但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就委託人之義務 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受益證券轉讓之效力)
091.07.24一、受益證券轉讓之效力,以明確規範受益證券受讓人之權利義務。但如特殊目的信 託契約另有約定創始機構之義務者,自應從其所定,爰為但書規定。 二、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