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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106.12.06華總一義字第1060014515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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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21     條
(注意事項之擬訂核定)
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行銷、訂約、資訊揭露、風險管理與內部稽核 及內部控制等應注意事項,由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同有關公會擬訂,報 請主管機關核定。 受託機構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業務,應依前項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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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