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機構及特約機構,對於申請人申請或持卡人使用電子票證之個人資料 ,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 發行機構不得利用持卡人資料為第三人從事行銷行為。
098.01.23一、第一項規定發行機構及其特約機構之保密義務。 二、第二項規定禁止發行機構利用持卡人資料為第三人從事行銷之行為,以保障消費 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