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4.27 為利管理銀行確認儲值款項運用之範圍及比率符合規定,定明電子支付機構應將每日
記錄於使用者電子支付帳戶之儲值款項,於次一銀行營業日內全額存入管理帳戶。
109.02.24 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將支付款項交付信託時,實務上係由管理
銀行(即受託銀行)向合作銀行開立合作帳戶,考量管理銀行對於合作帳戶可實際支
配,為增加管理銀行作業彈性,爰增訂第二項規定,定明得與管理銀行約定應儲存於
管理銀行之儲值款項比例。
110.06.30 一、條次變更。
二、鑒於本辦法規定範圍不限於電子支付帳戶,尚包含儲值卡所收受之儲值款項,爰
第一項刪除「電子支付帳戶」文字。另配合跨機構間轉帳所存入之儲值金額款項
將存入清算帳戶及跨行業務基金專戶,爰於第一項增訂「、清算帳戶或跨行業務
基金專戶」文字,並酌作文字修正。配合第十九條第一項增訂但書,爰增訂第一
項但書規定。
三、配合本條例條次變更,修正第二項所援引之條次,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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