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將內部稽核人員之資料,於每年一月底前依主管機關 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前項規定申報內部稽核人員之基本資料時,應檢查內 部稽核人員是否符合第十三條第二項及前條規定,如有違反者,應於二個 月內改善,若逾期未予改善,應立即調整其職務。
104.04.27一、參照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信用卡業 務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應注意事項第十九點規定,訂定電子支付機構應定期 申報內部稽核人員名冊,並檢查稽核人員是否符合本辦法相關要求。 二、本條所稱網際網路資訊系統,係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網際網路資訊系統 。110.06.30一、條次變更及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現行第十二條條次之調整,爰修正第二項援引之條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