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1.29 一、參酌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十二條、辦理信用卡業務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
注意事項範本第十三條規定,及考量業者在執行相關紀錄保存之可行性,並另外
將發卡機構照會同業所取得之資訊納入保存紀錄範圍,於第一項訂定交易紀錄及
確認信用卡持卡人身分紀錄之保存範圍等規定。
二、參酌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訂定第二項關於疑似
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信用卡之所有異常交易紀錄意義之規定。
115.07.20 配合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增訂金融機構及虛擬資產服務商之間得進行跨業照會,故就
應保存之照會資料及紀錄,不限於同業照會範疇,爰第一項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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