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卡機構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辦理時,應以紙本或電子方式保 存下列資料及交易紀錄: 一、確認持卡人身分所取得之所有紀錄,如護照、身分證、駕照或類似之 官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紀錄。 二、契約文件檔案。 三、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信用卡之所有異常交易紀錄。 四、依第二章規定,就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信用卡照會同業所取得之 資料及紀錄。 前項第三款所稱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信用卡之所有異常交易紀錄應足 以重建個別異常交易,以備作為認定不法活動之證據。
113.11.29一、參酌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十二條、辦理信用卡業務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 注意事項範本第十三條規定,及考量業者在執行相關紀錄保存之可行性,並另外 將發卡機構照會同業所取得之資訊納入保存紀錄範圍,於第一項訂定交易紀錄及 確認信用卡持卡人身分紀錄之保存範圍等規定。 二、參酌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訂定第二項關於疑似 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信用卡之所有異常交易紀錄意義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