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本國證券商得申請之跨境金融服務試辦項目如下: (一)對境外高資產客戶推介或招攬海外子公司之金融商品與服務, 包括招攬開立證券帳戶、銷售海外子公司金融商品。 (二)海外子公司人員返臺期間,於專區營業據點人員陪同下,得向 境外高資產客戶提供前款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