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金融業申請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試辦業務作業原則(114.04.01金管銀外字第11402709111號令訂定)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21   
二十一、本國證券商得申請之跨境金融服務試辦項目如下:
    (一)對境外高資產客戶推介或招攬海外子公司之金融商品與服務,
          包括招攬開立證券帳戶、銷售海外子公司金融商品。
    (二)海外子公司人員返臺期間,於專區營業據點人員陪同下,得向
          境外高資產客戶提供前款服務。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