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經核准事項)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報經金管會核准,並副知中央銀 行: 一、變更機構名稱。 二、變更機構所在地。 三、變更負責人。 四、變更營業所用資金。 五、受讓或讓與其他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六、暫停營業、復業或終止營業。
(報經核准事項)
095.01.27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報經金管會核准之事項有法律上依據,爰將本條例施行 細則第九條規定,移列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