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安全維護) 信用合作社對其營業處所、金庫及出租保管箱 (室) 、自動櫃員機及運鈔 業務等,應加強安全之維護;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加強安全維護)
094.05.18一、本條新增。 二、為維護各信用合作社經管財務之安全,提高金融從業人員之警覺,減低信用合作 社營運上之風險,爰依據行政院強化社會治安第十八次專案會議結論,增訂中央 主管機關針對信用合作社安全維護訂定法規命令之法律授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