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買賣外匯之連帶處罰) 以非法買賣外匯為常業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與營業 總額等值以下之罰金;其外匯及價金沒收之。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業務,有前項規定之情事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 以該項之罰金。
(非法買賣外匯之連帶處罰)
075.05.14現行條文第十九條第二項經修正提高有期徒刑刑度後,移列本條第一項,本條原條文 配合修正後改列為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