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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80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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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22     條
(人事制度)
信用合作社應建立人事制度,規定員工任免、升遷、教育訓練、考核、薪 給、福利、獎懲、輪調、退休及撫卹等事項,並應有內部人事管理之規定 。 前項人事管理之規定應經社員大會通過,報經縣 (市) 主管機關轉請中央 主管機關或報請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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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