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制度) 信用合作社應建立人事制度,規定員工任免、升遷、教育訓練、考核、薪 給、福利、獎懲、輪調、退休及撫卹等事項,並應有內部人事管理之規定 。 前項人事管理之規定應經社員大會通過,報經縣 (市) 主管機關轉請中央 主管機關或報請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人事制度)
082.12.03一、參考暫行辦法第二十條及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制定之。 二、為健全信用合作社之組織,以發揮其功能,爰規定其應建立完整的人事制度,並 報經縣(市)政府轉請省(市)政府財政廳(局)核備。091.05.15一 第一項未修正。 二 配合修正條文第五條,爰修正第二項,縣 (市) 轄信用合作社人事管理之規定應 經社員大會通過,報經縣 (市) 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