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後,如發現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其情節重大者 ,應即撤銷其許可。 經核發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設立之許 可,限期繳銷執照。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予延展,延展期 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102.01.21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主管機關之改隸及管轄權變更,將「財政部」修正為「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