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確保該制度得 以持續有效執行,以健全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經營。
101.09.06一、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對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之內部管理,參考「金融控股公司及 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明定該服務事業應建立內部 控制及稽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