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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107.12.05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100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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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22     條
(相關資料之記錄)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前條第一項短期票券或債券之簽證、承銷、經紀或自營 業務,應詳實記錄交易之時間、種類、數量、金額及顧客名稱。 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辦理票券金融業務,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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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