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資料之記錄)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前條第一項短期票券或債券之簽證、承銷、經紀或自營 業務,應詳實記錄交易之時間、種類、數量、金額及顧客名稱。 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辦理票券金融業務,準用前項之規定。
(相關資料之記錄)
090.07.09一、為利於金融管理及票券商與客戶糾紛之處理,爰於第一項規定票券金融公司辦理 前條第一項短期票券或債券之簽證、承銷、經紀或自營業務,應詳實記錄與顧客 交易之相關資料,以作為日後查考之憑據。另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辦理 票券金融業務,亦應詳實記錄相關資料,爰為第二項規定。 二、本條係參考票券商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