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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099.03.29金管銀國字第09900039294號令廢止)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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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22     條
票券金融公司應視營業單位及業務量之多寡,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專任
內部稽核人員,其中並應包括電腦稽核人員,以超然獨立、客觀公正之立
場,執行其職務。
票券金融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二年以上之金融檢查經驗。
二、大專院校畢業、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考試及格,且具有二年
    以上之金融業務經驗。
三、具有五年以上之金融業務經驗。
四、曾任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電腦公司程式設計師或系統分析師等專業
    人員二年以上,經三個月以上之金融業務及管理訓練。
內部稽核人員最近三年內應無受記過以上之處分。但因他人違規或違法所
致之連帶處分,且已功過相抵者,不在此限。
內部稽核人員充任領隊者,應至少有三年以上之稽核或金融檢查經驗,或
一年以上之稽核經驗及五年以上之金融業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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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