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8.19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母公司本身財務報告之編製,主要係配合公司法配股機制,尚非著重於資訊
揭露,編製目的較為單純,為降低銀行帳務成本及投資人學習成本,個體財務報
告仍宜維持與合併財務報告採用一致之會計處理,以使二者報導結果相同,爰增
訂第一項明定銀行編製個體財務報告之會計處理應與合併財務報告一致。
三、為利銀行瞭解第一項所稱銀行編製個體財務報告之會計處理應與合併財務報告一
致,爰增訂第二項說明個體財務報告之會計處理,應使個體財務報告當期損益及
其他綜合損益與合併基礎編製之財務報告中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相同,及
個體財務報告業主權益應與合併基礎編製之財務報告中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相同。
100.12.26 配合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爰第一項酌作文字調整,以資明
確。
103.10.21 一、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一號「聯合協議」僅合資權益得採權益法處理,爰修
正第一項文字,將「聯合控制」調整為「合資權益」。
二、配合本次修正,酌予調整第二項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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