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時,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一號 規定辦理。 投資性不動產、非供投資或待出售之不動產、設備及無形資產於轉換日除 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選擇使用認定成本豁免項目者外,應按前項規定追溯適 用國際會計準則第四十號、第十六號及第三十八號之規定。
102.12.25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 三、規範信用合作社於轉換日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開帳時,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一號「首次採用國際報導準則」(IFRS 1)規定,及不動產及無形資產等於轉換 日之會計處理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