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5.09.18 一、基於金融監理之需要,重申主管機關得要求委託機構、及委外作業相關機構提供
取得有關資料之權限,俾落實主管機關執行監理之功能及目標。
二、鑒於中央銀行保有貨幣、信用、外匯業務等之專案檢查權,並依中央銀行法等法
律有關權責辦理相關業務,本條所稱中央銀行取得相關資料或報告,並進行金融
檢查乙節,以涉及上開職權範圍之查核為限。
101.02.08 條次變更,條文內容未修正。
112.08.25 增訂第二項有關主管機關對受委託機構如有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時,得採取之監理
措施,為一致性規定,並配合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以及第十九條
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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