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資料處理服務業者涉及第四條 第一項相關行為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資料處理服務業者於 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就前項規定應行檢查事 項、報表或資料予以查核,並向主管機關據實提出報告,其費用由資料處 理服務業者負擔。
104.04.27本條賦予主管機關隨時主動檢查資料處理服務業者涉及第四條第一項行為之業務、財 務及其他有關事項之權限,包括直接派員檢查、委託他機構檢查、或指定專門職業及 技術人員予以查核,以確保資料處理服務業者符合本辦法之規定,保障我國消費者權 益。110.06.30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服務」修正為「相關行為」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