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將支付款項交付信託, 其對於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各款規定支付款項之運用,應指示管理銀 行辦理。
104.04.27為確保使用者權益,電子支付機構如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將支付款項交付信 託,關於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各款規定辦理儲值款項之運用,電子支付機構應 指示管理銀行辦理。110.06.30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條例條次及項次變更,爰修正本條援引之條次及項次;另配合本條例第二 十二條規定,將「儲值款項」修正為「支付款項」,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