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113.10.11金管銀票字第1130273231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22     條
電子支付機構得要求特約機構提存退款準備金至電子支付機構之專用存款
帳戶。
電子支付機構依前條辦理使用者支付款項退款作業時,應先就特約機構之
電子支付帳戶餘額或尚未撥付予特約機構之代理收付款項餘額辦理退款,
仍有不足時,得於前項退款準備金之金額範圍內辦理退款作業。
電子支付機構得參酌特約機構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額度、請款週期、提
供之商品或服務之平均單價及過往退款發生之頻次,評估特約機構提存之
退款準備金金額。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