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06.30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使用者於向特約機構申請退款時,因特約機構電子支付帳戶餘額不足(特
約機構同時亦為使用者之情況)或尚未撥付予特約機構之代理收付款項餘額不足
(特約機構並非使用者之情況),而發生無法依特約機構當次指示退款之情事,
爰新增本條第一項有關退款準備金之規定,開放電子支付機構得接受特約機構提
存退款準備金至電子支付機構之專用存款帳戶。
三、第二項定明電子支付機構依本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使用者支付款項退款作業
時,應先就特約機構之電子支付帳戶餘額或尚未撥付予特約機構之代理收付款項
餘額辦理退款後有不足者,始得於退款準備金之金額範圍內辦理退款作業。
四、第三項規定電子支付機構應於收取退款準備金時,參酌各項因素,評估向特約機
構收取退款準備金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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