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通知 使用者同意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電子支付機構依本契約所為之 通知應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送達使用者申請其業務服務時所提供之 通訊資料。 使用者通訊資料如有變更,應立即於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服務網頁 或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如未依約定方式 通知變更通訊資料時,電子支付機構依原留存之通訊資料所為之 通知,推定已為送達。
104.04.27明定通知之方式,且使用者如有變更通訊資料,並負有義務向電子支付機構業者為通 知。至於通知發生效力之時點則回歸民法第九十五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