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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107.09.20金管銀合字第10702735040號公告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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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22   
二十二、通知
        使用者同意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電子支付機構依本契約所為之
        通知應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送達使用者申請其業務服務時所提供之
        通訊資料。
        使用者通訊資料如有變更,應立即於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服務網頁
        或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如未依約定方式
        通知變更通訊資料時,電子支付機構依原留存之通訊資料所為之
        通知,推定已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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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