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經認定為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信用卡者,發卡機構應採取以下
處理措施:
一、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強化確認客戶身分,並得採取對持
卡人身分持續審查、管控信用卡及暫停信用卡帳戶交易功能、拒絕建
立業務關係或提供服務等控管措施,並得向司法警察機關通報。
二、依洗錢防制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之處理措施。
發卡機構依前項規定通報司法警察機關時,應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
電子化平台或其他可行方式為之,並依相關要求提供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
異常信用卡之文件、持卡人之身分資訊、相關交易紀錄或其他依該通報方
式應提供之文件。 |